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五章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三节 第五章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第三节 对高级计量方法数据的验证 第一百二十条 对数据的验证应包括对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情景分析数据、与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有关的数据的验证。数据验证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验证主体应定期检查业务部门或支持部门提交的损失数据。检查流程应要求业务条线负责人或操作风险负责人确认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并识别损失报告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百二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确保在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程序中能对报告事件的周期样本测试进行检验,如可能还应在损失数据库和相关的子系统中进行比较,该子系统可监控第一手损失数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数据收集系统应涵盖损失结果,为事件成因的调查提供支持,并应支持相应的文档化工作,可用以生成可追溯的记录,使事件可按适当的授权处置并在对应的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不同业务、不同支持功能部门及不同地域的损失趋势做比较分析,并通过设置合适的转换因子以确保定性评估的合理性、可比性和有效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验证阈值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损失数据的阈值设置应考虑计量模型的敏感性和管理评估的有效性,保证阈值以下损失事件不会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及相应的监管资本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计量模型输入数据应设置合理,覆盖主要风险,收集方法一致,并能支持业务管理等。商业银行应对高级计量模型输入数据的清洗、持续验证建立明确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