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五章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五章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两年对高级计量体系进行一次全面验证,为其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操作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法论或假设、业务经营环境或内部控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重大的操作风险损失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全面验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