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五章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第一节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一节 第五章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的验证应涵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重点领域,包括对高级计量法和支持高级计量法相关体系的验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高级计量模型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重点对模型重要假设、输入数据、参数设置、建模过程和试运行效果进行全面检验,确保高级计量模型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影响系统运行和结果的相关基础设施的支持性功能进行验证,确保相关基础设施支持模型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高级计量体系的运行状况,确保高级计量体系的运行遵循相关政策、流程要求,并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局部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两年对高级计量体系进行一次全面验证,为其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操作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法论或假设、业务经营环境或内部控制要素发…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高级计量体系(试)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验证方法,验证方法应考虑市场和操作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无论选择何种验证方法,都应通过对高级计量体系政策、流程、数据、模型假设、参数以及建模过程的验证,确保高级计量体系的准确性、稳健性和灵敏性。 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验证高级计量法不同技术对计量结果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审部门除应履行本指引第二章一般性职责外,还应在日常业务和功能单元检查中关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报告以及损失监控、归并和报告流程。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