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第四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依法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人条件的,可…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许可品种、许可证编码、许可证有效日期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每年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报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被许可人自查情… 第十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自查情况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被许可人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进行合并、分立、迁移导致许可条件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其《许可证书》,并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许可证书》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被许可人不得提出新的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或者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设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书》。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