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每年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报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作为《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的参考。
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状况、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等情况。
企业发展变更情况:企业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名称及资质变更,注册及生产场地变更,生产品种及能力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等情况。
企业管理能力建设情况: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