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自查情况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被许可人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