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