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进行合并、分立、迁移导致许可条件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