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准予延续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