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铬化合物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申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

铬化合物生产装置运行完好状况证明材料。

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进展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