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