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书》的。
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监督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书》的。
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监督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