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其《许可证书》,并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