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