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被许可人不得提出新的许可申请:
产生的铬渣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完成治理的或者当年产生的铬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已许可项目没有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被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
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尚未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或者虽已整改但未完成的。
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