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九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