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