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