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人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人应当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查验活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