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具有固定的场所。
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具有固定的场所。
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