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书》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颁发、换发《许可证书》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