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全过程,包括档案的产生、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使用、管理和验收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档案是指在金税三期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金税三期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是金税三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办公厅监督指导下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办公厅、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信息办、工程办以及各中标单位。凡是与金税三期有关的所有文档,必须在工程…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需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在金税三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和管理要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各单位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各相关单位在金税三期建设中形… 第八条 档案归档整理办法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归档文件整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归档范围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2)执行。 第十条 项目档案纳入合同管理,档案人员参与起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合同谈判。实行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审核、验收把关的管理模式,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及… 第十一条 监理合同应符合《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要求,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参加金税三… 第十二条 工程办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工程办要对各类电子文件(含照片、录像等)、载体进行收集和归档,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归档电子文件应将…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办结合项目进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管控;在项目验收、审验合同时,工程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具体保管期限的划分见附件2。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工程办负责协调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档案管理的培训、指导。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办移交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合同要… 第十六条 文书纸质文档在形成后的1个月内移交;项目文档必须在项目或阶段验收时同步移交;电子文档归档时要将形成的初始文档、中间文档和最终文档以及全程著录的元数据以光盘形式随… 第十七条 工程办在档案移交上要注重监理单位自身形成的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同时要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对参建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进行质量把关;监理工程师对… 第十八条 工程办按季度对各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阶段性审查。对不符合档案归档要求的有关单位,工程办应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工程办在金税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向办公厅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如需利用工程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的金税三期工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档案验收包括项目档案初步验收和工程档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档案验收可以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第二十五条 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的,形成验收报告;不合格的,工程办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南海数据中心基建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金税三期工程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略) 2.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