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办公厅、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信息办、工程办以及各中标单位。凡是与金税三期有关的所有文档,必须在工程办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