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二十条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二十条 如需利用工程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