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九条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九条 工程办在金税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向办公厅移交档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