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工程办负责协调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档案管理的培训、指导。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办移交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合同要… 第十六条 文书纸质文档在形成后的1个月内移交;项目文档必须在项目或阶段验收时同步移交;电子文档归档时要将形成的初始文档、中间文档和最终文档以及全程著录的元数据以光盘形式随… 第十七条 工程办在档案移交上要注重监理单位自身形成的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同时要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对参建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进行质量把关;监理工程师对… 第十八条 工程办按季度对各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阶段性审查。对不符合档案归档要求的有关单位,工程办应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工程办在金税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向办公厅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如需利用工程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的金税三期工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归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