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工程办负责协调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档案管理的培训、指导。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办移交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合同要求每次付款时要检查前期档案的移交情况,没有按合同移交档案材料的,工程办不予签字付款。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