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六条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六条 文书纸质文档在形成后的1个月内移交;项目文档必须在项目或阶段验收时同步移交;电子文档归档时要将形成的初始文档、中间文档和最终文档以及全程著录的元数据以光盘形式随纸质文档一并保存移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