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的金税三期工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归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