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北京、南海数据中心基建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