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五章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南海数据中心基建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金税三期工程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略) 2.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