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 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表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第五条 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

第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组织

第六条 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决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

第三章 部门决算报表设计

第十条 部门决算报表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部门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 第十二条 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 第十三条 分析表通过设定的表样和自动提数功能,对部门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反映的问题和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五条 在保持部门决算报表体系连续性和可比性的前提下,财政部每年可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部门决算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五章 部门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部门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决算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部门预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 第二十二条 部门决算的审核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凡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

第六章 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汇总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单位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汇总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二十八条 中央各部门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部门决算批复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后3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各部门决算数据还需变动的,相关调整事项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

第八章 部门决算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部门决算。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第九章 部门决算分析利用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 第三十九条 部门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析;部门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 第四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分类比较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部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推动部门决算数据共享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利用效率。

第十章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对所报送的部门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 第四十五条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对部门决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十六条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部门决算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予以确定。基本内容包括:上下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是否表表一致、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 第四十七条 被选定为监督检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于部门决算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十一章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四十九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考核评价材料等。 第五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收集的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部门决算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决算。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算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决算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不得… 第五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部门决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部门决算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5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