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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部门决算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部门决算。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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