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第六章 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 第二十七条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汇总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