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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汇总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单位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汇总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二十八条 中央各部门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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