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第十章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对所报送的部门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 第四十五条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对部门决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十六条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部门决算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予以确定。基本内容包括:上下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是否表表一致、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 第四十七条 被选定为监督检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于部门决算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