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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部门决算批复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后3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各部门决算数据还需变动的,相关调整事项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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