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 第三十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水产品许可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