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