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