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