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