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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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