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可申请表。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材料及配方。
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生产设备清单。
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