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