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四条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