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许可延续申请表。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市售产品说明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