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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 第三十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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