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