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九条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